【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8-09-25 | 【实施日期】 1998-09-25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最后一句“建设单位应将50%的绿化建设费作为绿化保证金交园林管理部门”删去。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各项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园林管理部门应对绿化建设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