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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9-25 【实施日期】 1998-09-25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最后一句“建设单位应将50%的绿化建设费作为绿化保证金交园林管理部门”删去。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各项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园林管理部门应对绿化建设进行验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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