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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0-17 【实施日期】 1997-10-17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迁移。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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