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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29 【实施日期】 1997-08-29
【法律话题】 争议解决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5日南京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鉴于国家已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此,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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