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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6-24 【实施日期】 1997-06-24
【法律话题】 外资 【产业领域】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经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3月27日通过,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5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6月24日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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