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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1997)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6-07 【实施日期】 1997-06-07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交纳。逾期不交者,加一至三倍处罚。拒交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填发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或者由园林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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