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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施行《大连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7-28 【实施日期】 1996-07-28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争议解决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关于终止施行《大连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1996年6月27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8日


     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终止施行<大连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大连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自1989年12月施行以来,对及时处理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城镇房地产管理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公布实施后,《大连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已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因此,会议决定终止该项法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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