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1994)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12-02 【实施日期】 1994-12-0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4年9月22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除节、假日外,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开放”。修改为:“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除节假日外,营业性录像放映和桌(台)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并增加一款:“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作为本条第三款。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在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录像放映、电子游戏和桌(台)球场所的,同时责令停业或限期迁移。”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迁移。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证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