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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
【发布部门】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4-25 【实施日期】 2022-05-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资源能源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条例


(2021年8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黑蜂遗传资源的保护,规范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新疆黑蜂遗传资源的有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保护、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疆黑蜂是指经过长期自然杂交和人工选育后,逐渐形成的主要分布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的蜜蜂地方品种。


  第四条  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五条  新疆黑蜂遗传资源的保护坚持物种优先、分区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尼勒克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公安、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保护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应当协助做好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按照《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区管理要求协同做好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养蜂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鼓励国内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对新疆黑蜂遗传资源进行科学研究,提升保护、开发与利用水平。


  第十条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区功能和界限设立区碑、界碑、界桩和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的区碑、界碑、界桩和标识。


  第十一条  保护区应当建设和配备科研监测、防灾减灾、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设施设备,提升管护能力。


  第十二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新疆黑蜂遗传资源普查工作,建立新疆黑蜂遗传资源档案。


  第十三条  从事新疆黑蜂蜂种培育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加强新疆黑蜂基因库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开展新疆黑蜂遗传资源提纯复壮,提高新疆黑蜂的性状。


  第十四条  根据新疆黑蜂分布及其生活和繁衍习性,将保护区内纯种新疆黑蜂自然繁殖、栖息比较密集的区域,划分为自然交尾区;将避免纯种新疆黑蜂与其他异(杂)种蜂群杂交划定的隔离区域划分为隔离区。


  第十五条  自然交尾区设置围栏实行封闭保护。自然交尾区内设立保种场,对纯种新疆黑蜂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和培育。


  在隔离区可以养蜂。养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饲养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新疆黑蜂物种,禁止饲养异(杂)蜂种。


  在自然交尾区培育的蜂群不得进入隔离区放养;在隔离区饲养的蜂群不得进入自然交尾区放养。


  第十六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隔离区养蜂规划,合理确定新疆黑蜂饲养规模和养蜂点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在隔离区养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养蜂规划饲养新疆黑蜂,并遵守草原、森林防火、防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隔离区内养蜂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出具蜂种为新疆黑蜂的《养蜂证》,并提供技术服务。


  离开隔离区外出放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交回《养蜂证》。


  第十八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隔离区内养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新疆黑蜂标准化蜂场管理规范进行养殖。


  第十九条  在隔离区内养蜂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新疆黑蜂与其他蜂群发生混杂的,应当及时采取更换蜂王等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开展现场检测,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保护区外饲养的蜂群转地过程中确需借道通过保护区的,应当经过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经采取预防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过,不得在保护区停留。


  第二十一条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新疆黑蜂疫病监测网络,健全疫情预警机制,发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保护区定期开展蜜源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蜜源植物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及时公布信息。


  第二十三条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林业、牧草种植计划,开展轮作、园林绿化、天然林保护与更新等工作时,应当考虑蜜源植物种植的需要,增加蜜源植物种类和数量。


  鼓励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种植可以作为蜜源植物的林木、牧草、中草药材、经济作物等。


  第二十四条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草场载畜量核定、毒害草及虫鼠害防疫防治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草场退化。


  第二十五条  在保护区从事蜜源植物种植或者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综合运用农业、生物及物理防治措施,大力推广杀虫灯、性诱剂和释放天敌等理化诱控技术,减少农药使用量,确需喷洒农药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施药区周边至少五公里范围内的蜂场或养蜂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区碑、界碑、界桩和标识的,由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 在隔离区饲养异(杂)蜂种的;


  (二)在自然交尾区、隔离区相互转地放养蜂群的;


  (三)在隔离区养蜂的单位和个人发现饲养蜂群发生混杂,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负有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自治州纳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其它蜜蜂遗传资源,可以由该蜜蜂遗传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实施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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