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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

【发布部门】衢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衢州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3-15 【实施日期】 2022-04-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教体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衢州市围棋发展振兴条例


(2021年9月28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教育与普及

  第四章  交流与提高

  第五章 融合与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烂柯围棋文化,推动围棋发展振兴,促进围棋国际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围棋发展振兴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围棋发展振兴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协会支撑、保护弘扬和融合发展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围棋发展振兴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围棋发展振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围棋发展振兴管理协调机制;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建立围棋发展振兴财政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烂柯围棋文化保护、围棋运动普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棋发展振兴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烂柯围棋文化的挖掘、保护、传承和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中小学校围棋教育普及、赛事组织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公安和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围棋发展振兴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烂柯围棋文化保护、围棋运动普及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围棋协会应当按照章程积极宣传、普及、推广围棋运动,弘扬烂柯围棋文化,发现、培养和输送围棋人才,加强围棋教练队伍、裁判队伍建设,组织围棋赛事,规范围棋行业服务,推进围棋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组织和个人设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围棋协会。


  支持中国围棋协会高校教师分会建设,开展全国高校围棋联谊活动,促进高等院校围棋运动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或者投资等形式,参与促进围棋发展振兴。


  第九条  每年10月11日所在周为衢州烂柯围棋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衢州烂柯围棋周组织开展围棋知识普及、围棋赛事、烂柯围棋文化交流以及围棋产业展示等活动。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烂柯围棋文化的传承与弘扬,烂柯围棋文物、历史建筑和文化古迹的发掘与保护工作,积极创建烂柯围棋文化旅游度假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烂柯围棋文物、历史建筑和文化古迹。烂柯围棋文化古迹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开展下列烂柯围棋文化研究工作:


  (一)烂柯围棋文化传说、民间故事、历史典籍、棋谱、碑刻、题刻、诗词以及口述史的整理与研究;


  (二)烂柯围棋文化出版物编撰,围棋期刊的创办与运行;


  (三)烂柯围棋文化论坛等活动的组织与交流;


  (四)烂柯围棋文化知识产权产品、棋具的开发设计;


  (五)其他与烂柯围棋文化相关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烂柯围棋文化的挖掘、活化和展现工作。


  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体现衢州烂柯围棋文化元素的文学、美术、书法、音乐、舞蹈、影视、戏剧、游戏和动漫等文化艺术作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烂柯围棋文化统一的品牌标识、吉祥物等。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烂柯围棋文化特色的品牌标识、吉祥物和经典性元素等合理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设计和装饰。


  机场、车站、广场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通过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等形式和载体宣传、展示烂柯围棋文化。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烂柯围棋文化见证物收藏、保护和展示,用以教育、研究和欣赏,立体展现烂柯围棋文化魅力。


  鼓励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围棋博物馆、展览馆,并向社会开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新闻单位应当通过各类媒体平台,采用烂柯围棋文化研究成果发布、围棋赛事直播和开设围棋专题专栏等形式,宣传烂柯围棋文化。


  第三章  教育与普及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编制青少年围棋体教融合发展规划,依托普通中小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体校,创建围棋后备人才基地,促进学校围棋教育与围棋专业人才培养衔接。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围棋文化融入地方课程,并将围棋培训课程列入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范围。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学校特点开设围棋课程,普及烂柯围棋文化。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制定。


  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将围棋纳入课程体系,开设选修课程,提高学生的围棋文化修养和围棋运动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开设围棋学院或者围棋专业,承担定向培养围棋教师、开展围棋科研等工作。


  鼓励学校成立围棋社团和组建围棋队伍。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学校围棋教育师资培养计划,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编制学校围棋教育师资人才引进规划。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体育、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和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关、企业、乡村、社区和家庭等普及围棋知识,开展围棋培训,推广围棋运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园、广场以及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南孔书屋、市民健身驿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围棋角,开展围棋运动普及和推广活动。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围棋协会对围棋普及和推广活动进行组织和指导,把普及和推广作为各级围棋协会主要评价指标,发挥围棋协会在行业和事务管理方面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第二十条  鼓励围棋协会、围棋棋院、围棋俱乐部以及围棋培训机构等单位运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建立围棋网站、开发围棋益智游戏等方式,推动围棋普及。


  第四章  交流与提高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烂柯围棋文化交流活动,扩大烂柯围棋文化影响力。


  支持中国国家围棋队衢州训练基地建设,通过中国国家围棋队选拔、集训等活动,发挥训练基地的交流、指导、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围棋竞技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  推进衢州国际围棋文化交流中心建设,建成集世界围棋竞赛、文化交流和训练为一体的示范基地,推动烂柯围棋文化走出去。


  衢州国际围棋文化交流中心主要开展下列活动:


  (一)国际围棋赛事举办;


  (二)国际围棋文化交流;


  (三)围棋人才培训;


  (四)烂柯围棋文化展示;


  (五)支持国(境)外围棋组织设立烂柯围棋文化交流联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围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和扶持体系,推动围棋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围棋人才纳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对符合相关政策的围棋人才,在就业、入学、落户和购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制定衢州围棋甲级队发展规划,加强人才梯队培养、储备,提高衢州围棋甲级队整体实力。


  支持组建围棋队伍代表衢州参加全国性围棋赛事。


  第二十六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围棋棋院、围棋俱乐部等围棋机构,开展围棋比赛、烂柯围棋文化宣传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围棋赛事、训练等事项交由围棋机构承担,以支持和引导围棋棋院、围棋俱乐部等围棋机构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高水平围棋人才在本行政区域内创设围棋工作室,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建立“烂柯”系列围棋赛事体系,举办“烂柯杯”世界围棋公开赛、世界人工智能围棋赛、中国围棋之乡联赛、全国名校教授围棋赛和全国县级围棋团体赛等重大国际国内赛事,设立网上赛事平台,打造“烂柯”系列围棋赛事品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覆盖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全阶段的校园围棋年度赛事计划,引导学校将围棋运动纳入学校运动会比赛项目,培育、选拔青少年围棋人才。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群众性围棋赛事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围棋运动纳入市、县(市、区)综合性运动会比赛项目。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财政补助或者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组织和个人举办围棋赛事。


  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省部级以上围棋赛事,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围棋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建立赛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围棋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承办方应当做好围棋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负责围棋赛事活动的安全,对重要围棋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预案及安全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主办方直接承担围棋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融合与发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围棋与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以及互联网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整合围棋运动资源,优化围棋产业布局,完善围棋产业体系,培育围棋产业特色品牌。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围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围棋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为围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服务、人才引进和对外合作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烂柯围棋文化产业。对纳入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库的产业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的围棋产业园区以及园区内的企业,依法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围棋企业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创新。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围棋企业纳入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围棋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促进围棋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围棋产业领域应用。鼓励围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围棋产品研发中心。支持围棋协会与围棋企业开展合作,共同打造围棋品牌。


  第三十七条  鼓励与围棋相关的休闲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竞技、棋手培训、研学交流和康养体验等服务业态发展,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提供服务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围棋服务质量监测,引导围棋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当体现烂柯围棋文化的传承和围棋产业的发展。


  鼓励旅行社设置与烂柯围棋文化相关的旅游线路,规范和引导围棋旅游线路的建设。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导游提供免费的烂柯围棋文化以及相关知识岗前培训。


  第三十九条  支持围棋企业和个人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鼓励围棋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推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依法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围棋企业和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为围棋企业和个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围棋发展振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一)围棋文化艺术作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荣誉的;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围棋教育成绩突出的;


  (三)围棋协会、围棋棋院、围棋俱乐部以及围棋培训机构等单位,组织开展公益性围棋普及活动,成效明显的;


  (四)围棋队伍代表衢州参加全国性围棋赛事,成绩突出的;


  (五)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省部级以上围棋赛事,成绩突出的;


  (六)新获得围棋一定段位的棋手及其教练;


  (七)旅行社设置与烂柯围棋文化相关的旅游线路,被纳入精品线路的;


  (八)其他对围棋发展振兴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烂柯围棋文化古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开设围棋课程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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