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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条例

【发布部门】潮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效力级别】设区...
【发布部门】潮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16 【实施日期】 2022-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7号


  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9月1日通过的《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潮州市工艺美术保护与促进条例


(2021年9月1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推动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认定与保护、人才培养、产业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艺美术,是指技艺精湛,以传统或者新兴工艺、技艺流程创作、制作和生产的,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将保护和促进工艺美术发展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鼓励和支持创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的工艺美术。


  第五条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的协调、指导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工艺美术相关的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及其它中介组织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美术保护、促进工作。


  第七条 本市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具体认定工作由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承担。


  市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承担具体认定工作的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建立市工艺美术专家库,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的申请、种类、条件以及专家评审等程序作出规范。


  经认定为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认定工作社会组织授予称号、颁发证书。确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工艺美术品种中确定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并制定认定办法。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工艺美术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各级财政经费;


  (二)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作品出售所得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对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普查、宣传、抢救、保护、传承和创新项目的扶持;


  (二)工艺美术珍品的收购和征集奖励;


  (三)工艺美术的科研、技艺研究和产品开发;


  (四)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


  (五)对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六)对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扶持。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经认定为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产品或者作品,可以使用潮州市工艺美术证标。


  潮州市工艺美术证标的式样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本市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本人创作的作品上签署姓名或使用个人标识,但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签署本人姓名或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或者个人标识。


  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或使用大师个人标识的,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参与工艺美术产品开发、制作和参加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专家库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艺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各级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艺美术技艺保密管理办法,对保密范围、保密协议的内容、监督管理等进行界定和规范,指导制作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可以直接从其他省、市引进具有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其它省、市工艺美术人才可以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其它省、市工艺美术人才在本市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工作。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市相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提供人才支持。


  鼓励本市职业技术院校围绕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设立专业和课程,聘请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授课。


  工艺美术大师受聘在本市职业技术院校授课的,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标准支付授课费。工艺美术大师和行业工艺美术大师可以直接从本市职业技术院校在校生中择优带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市职业技术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基地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享受市人民政府专项津贴。


  鼓励各级工艺美术大师积极开展传承工作,通过师带徒等形式培养工艺美术人才。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单位可以予以授艺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本市工艺美术大师、工艺行业组织、企业或相关单位在条件成熟的乡村设立工艺美术工作站,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帮助乡村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者解决工艺难题,提升当地工艺美术传承发展水平。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和培育工艺美术产品市场,发展“互联网+”网络贸易体系,推介本市工艺美术产品。扶持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制作工艺美术产品。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市场信息集中发布平台。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等综合服务。应当加强对跨市合作等服务的体系建设,完善创业创新孵化育成体系。


  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的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宣传、经营场地、人才培训、劳动就业、市场信息、投资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列入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品牌培育和推广,努力培育和打造“中国工艺美术之都”系列工艺美术产品品牌。


  鼓励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高产品档次和艺术品位。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工艺美术大师申请有关工艺美术的专利、商标注册或者版权登记。


  第二十条 工艺美术行业组织应当引导木雕、陶瓷、潮绣等企业开展跨门类、跨行业、跨学科合作,创新传统工艺美术表现形式,开发具备潮州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和衍生品,促进工艺美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 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推动传统工艺与旅游市场的结合。


  鼓励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和旅游企业合作,可以在工艺美术生产、经营企业开放的生产车间、用户体验中心等开辟旅游线路,开发、制作旅游工艺品,鼓励旅游企业向消费者宣传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第二十二条 工艺美术大师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市级重点工艺美术品种产业化发展项目的,可以申报设立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享受本市人民政府工艺美术产业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设立大师示范工作室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和开发创新,鼓励在保持传统工艺和技艺的基础上,推动传统手工技艺与现代科技、工艺装备、创意设计的有机融合,推动工艺美术走进现代生活。


  鼓励和支持潮州工艺美术产业的创作生产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有机融合,丰富创作生产手段和表现形式,拓展创作生产空间。


  积极推动创意设计服务业发展,丰富创意设计文化内涵,促进创意设计产品的交易和成果转化,提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含量和附加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为工艺美术保护和促进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市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珍品认定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收回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二)遗失有关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四)收受贿赂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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