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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发布部门】鹰潭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
【发布部门】鹰潭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0-13 【实施日期】 2022-03-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鹰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8月25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鹰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8月25日 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为规范,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以下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参与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


  (四)拾金不昧;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九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不逾越等候线;


  (三)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宣传、健身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四)在办公或者居民住宅区域,不产生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噪声;


  (五)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六)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分类投放垃圾,不在城镇街道、绿地等公共区域晾晒衣物;


  (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三)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不乱弹烟灰;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携带宠物(导盲犬除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邻里和睦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做文明公民、文明业主;


  (二)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占用公共空间、公共绿地,不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悬挂、摆放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合理安排室内装修施工时间,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乱拉电线给电动车辆充电;


  (六)维护邻里和睦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维护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怀抱婴幼儿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二)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三)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四)行人在人行道内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在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有序通行;


  (六)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弘扬正能量;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四)不发布或者传播具有低俗、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六)维护网络文明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健康环保生活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低碳生活,节约资源,使用环保产品;


  (二)绿色出行,优先使用非机动车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节约粮食,杜绝食品浪费,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


  (四)节俭办婚事喜事,抵制高价彩礼,不攀比铺张;


  (五)丧事简办,绿色殡葬,文明祭扫;


  (六)健康环保生活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不文明行为治理体系,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塑料袋等垃圾,临街商户、住户乱倒污水;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四)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违规刻画、涂写、张贴;


  (五)在公共绿化地带种植蔬菜、饲养家禽,损坏草坪、树木;


  (六)占用或者堵塞盲道、轮椅通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和消防应急通道;


  (七)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八)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行驶;


  (九)行人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向车外抛掷物品;


  (十一)在公共楼道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者堆放杂物;


  (十二)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其他产生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影响周围环境;


  (十三)携带犬只出户不系牵犬绳,不清理犬便;


  (十四)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对其他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清单,制定重点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期限和工作目标等,督促年度工作方案落实。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执法协作和联动机制,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建立见义勇为、公益慈善、志愿服务活动的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


  鼓励和支持个人做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对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帮扶。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无障碍环境等基础建设,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设置公共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


  鼓励车站、商场、医疗机构、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设置母婴室、志愿服务站点,配备轮椅等便民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各类文化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纪念馆等设施建设,传承红色文化,弘扬爱国精神,提升公民文化精神素养,促进文明行为养成。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师风学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文明行为习惯。


  家庭应当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人员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车站、影剧院、商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介质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


  鼓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置文明行为提示牌。


  第二十五条  窗口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等制定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提供优质服务,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第二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团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方式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文明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严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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