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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市政办〔202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发布部门】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市政办〔202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1-23 【实施日期】 2021-01-2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企业公司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各级人民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9〕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分担运行机制。


  (一)工作责任分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自治区负责统一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编制全区基金预(决)算,建立对设区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强化预算管理和执行、按要求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基金责任分担。


  对自治区批复确认给我市的年度基金预(决)算(含预算调整,下同)收支缺口,由各县级(市本级视同为一个县级责任分担主体进行资金结算,行使管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责,原五城区包含在市本级中,临桂区按照县级管理,下同)合理分担。


  对自治区确定的其他应当由我市全额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根据产生该资金的情况,由各县级相应承担。


  第三条  责任分担基本原则。


  (一)权责对应,预算为纲。


  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在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全市年度基金预算基础上,以基金预算为纲,合理确定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分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将自治区统一下达给我市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分解到县级,强化预算执行,确保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


  (二)统筹共济,均衡负担。


  充分发挥基金自治区统收统支的共济作用,合理均衡各县级基金负担,提升我市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全市各级财政负担可控,确保基金可持续。


  第二章  基金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基金责任分担的确定。


  各县级基金责任分担包括“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和“其他缺口或者支出责任分担”。


  (一)县级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县级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是指在实行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下,各县级对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的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进行合理分担。


  1.县级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核定。


  除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各县级基金收支缺口按以下方法核定:


  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其中: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县级基金决算收入低于年度预算收入98%的,按年度预算收入的98%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基金决算支出高于年度预算支出102%的,按年度预算支出的102%计算基金决算收支缺口。


  2.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在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的政策框架下,全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由自治区通过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调剂金平衡,动用经批准收缴的国有资本划转弥补,以及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如弥补后,全区仍存在缺口,计算核定给我市的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90%,即全市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由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县级,按缺口所占比例分担。


  计算公式为:


  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某县级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全市当年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额×〔某县级当年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全市存在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的县级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之和〕。


  (二)其他缺口或者支出责任分担办法。


  1.全市(县级)年度基金决算收入低于预算收入的98%,预算收入的98%减决算收入的差,称为全市(县级)年度短标收入;全市(县级)年度基金决算支出高于预算支出的102%,决算支出减预算支出的102%的差,称为全市(县级)超标支出。当各县级完成年度基金预算收支水平不均衡时,如果不存在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不需要各县级承担县级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如果存在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自治区核定给我市的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由存在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的县级,按该县级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占所有县级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之和的比例,承担全市年度短标收入(超标支出),称为短标收入(超标支出)分担资金。


  计算公式为:


  存在年度短标收入的某县级当年承担的短标收入分担资金额=全市年度短标收入×(某县级当年短标收入/全市存在年度短标收入的县级年度短标收入之和)。


  存在年度超标支出的某县级当年承担的超标支出分担资金额=全市年度超标支出×(某县级当年超标支出/全市存在年度超标支出的县级年度超标支出之和)。


  2.全市(县级)年度基金决算收入超预算收入,决算收入减预算收入的差,称为全市(县级)年度超收收入;全市(县级)年度基金决算收入小于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减决算收入的差,称为全市(县级)年度短收收入;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全市(县级)各年度基金决算收入超预算收入部分的30%,可作为全市(县级)责任分担资金来源,称为全市(县级)年度超收提成;当各县级完成年度基金预算收入水平不均衡时,如果不存在全市年度超收收入但部分县级存在年度超收收入或者全市年度超收收入小于所有县级年度超收收入之和,存在年度短收收入的县级,按该县级年度短收收入占所有县级年度短收收入之和的比例,承担所有存在县级年度超收收入的超收提成或者全市超收提成差额,称为超收提成分担资金,具体如下。


  当全市没有年度超收收入但部分县级存在年度超收收入时,计算公式为:


  存在年度短收收入的某县级当年承担的超收提成分担资金额=存在县级年度超收收入的县级年度超收收入之和×30%×(某县级当年短收收入/全市存在年度短收收入的县级年度短收收入之和)。


  当全市年度超收收入小于所有县级年度超收收入之和时,计算公式为:


  存在年度短收收入的某县级当年承担的超收提成分担资金额=(存在县级年度超收收入的县级年度超收收入之和-全市年度超收收入)×30%×(某县级当年短收收入/全市存在年度短收收入的县级年度短收收入之和)。


  3.县级因不当管理被自治区扣减的资金、违反参保政策及支出政策产生的支出,由县级全额承担。违反政策产生的支出不纳入县级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的计算。


  4.自治区按政策确定的其他应当由桂林市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根据产生该资金的情况,由各县级相应承担。


  第五条基金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


  各县级落实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来源包括:


  1.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


  2.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前桂林市历年多配套的责任分担资金;


  3.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后县级各年度基金决算收入超预算收入部分的30%;


  4.自治区和桂林市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归集


  第六条责任分担资金的筹措。


  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桂林市本年度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核定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县级在下年度予以落实。


  第七条责任分担资金的归集。


  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桂林市本年度应当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核定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核定各县级本年度应当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各县级应当在每年5 月15日前将各县级(包括自治区财政直管县)本年度应当落实的责任分担资金统一归集转入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每年5月31日前统一转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责任分担资金归集的县级,桂林市将按财政管理体制做如下处理:对财政市管县(市、区)未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资金上缴至自治区财政专户,并于5月31日前,通过财政市管县(市、区)结算扣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对自治区财政直管县未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的,在每年6月5日前,桂林市将未落实责任分担资金情况函告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自治区财政直管县年终结算扣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违规处理。


  市本级、有关县(市、区)出现以下情形的,桂林市可提高该县级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


  (一)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基金支出的。


  (二)当年未按要求落实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的。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市本级、有关县(市、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全市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广西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市县级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市政〔2019〕2号)同时停止执行。


  此前桂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中央、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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