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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20修订)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1-16 【实施日期】 2021-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经2020年9月25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0年11月16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00年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6日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9月25日乌鲁木齐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0年10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建设、开发、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经开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经开区应当推进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建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多功能、开放型、国际化、现代化的新区。


  第五条  经开区应当加强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对外开放区域的建设发展,支持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外向型加工等产业发展,在促进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领域开放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建设全面开放的国家物流枢纽、国际供应链组织中心、现代产业集聚示范区。


  第六条  经开区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  鼓励经开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经开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经开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经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经开区财政、国有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以及税收协调工作;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经开区各项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五)依法行使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经开区的审批权限;


  (六)管理、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七)组织园区区域评估工作,进驻园区项目应当符合园区进驻要求;


  (八)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审计、统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城市建设和管理、绿化、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经开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经开区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动态评估、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机制。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企业发展状况,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商业、工业及重大功能性项目等用地,推行带方案出让。


  第三章  投资促进


  第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一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优化政务服务,融合线上线下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后台集成服务,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经开区管委会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经开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设立律师、公证、会计、信用、认证、检测、审计、评估、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经开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体系,支持整合外商交流和经贸合作资源,建设开放战略通道和对外合作平台,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


  第十四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和专项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经开区管委会结合产业发展方向,依法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产业支持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经开区管委会支持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建设,支持多渠道增加创新投入,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建设和发展,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经开区投资,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和经开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经开区管委会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有国际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到经开区工作,并在优化人才宜居宜业环境等方面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体系,以租赁为主,租赁和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二)对人才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提供便利化服务,落实相关待遇;


  (三)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端人才双向挂职制度;


  (四)制定其他符合法规政策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


  第二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工作机制,受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及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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