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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梧政规〔2020〕1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梧政规〔2020〕1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9-25 【实施日期】 2020-09-25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法规热词】 可再生能源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梧政规〔2020〕1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9月23日


梧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建设领域内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绿色建筑验收规范》《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梧政发〔2012〕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气候特点、技术经济发展现状和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含浅层地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四条  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适宜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或热水供应等。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达到规模化、一体化应用。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技术应用指导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实施等一系列相关工作。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进行监督管理、推广实施等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第二章   适合我市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及技术


  第六条  适宜梧州市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太阳能和浅层地能,主要技术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系统、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浅层地能建筑应用技术也称地源热泵系统技术。地源热泵系统是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地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水及冷热联供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我市水资源丰富,较适宜选择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一)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主要有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水平埋管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垂直埋管两种方式。水平埋管方式,一般埋深1.5至3.0米,埋设方式主要包括水平U型换热管以及水平螺旋换热管。管沟长度取决于土壤状态和管沟内换热管的数量;对于垂直埋管方式,项目场地内第四系厚度不小于30米的地层,有足够的布孔面积,均具备可行性,垂直埋管深度150米以内。


  梧州市适合该技术的地层有:粘土、粉质粘土、粗砂、泥岩、泥质粉砂岩、粉土、粉砂岩、粉砂泥质岩、耕土、圆砾。


  (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在靠近江河湖海或内陆湖及水库等大容量自然水体或人工蓄水池的地方可利用江水、湖泊、河流、污水等地表水作为热泵的低位热源。


  根据梧州市地表水源分布状况:西江、浔江、桂江流域附近区域可采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


  其它水系应用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利用。


  (三)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主要以地下水作为热泵机组的低位热源的热泵技术。


  (四)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系统:我市年平均日照时长1834.2小时,年均实际太阳能辐射量4602兆焦(平方米·年),属太阳能资源可利用区。目前应用较成熟的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能光电系统。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应利用建筑规划特点、立面、屋面等位置,并根据工程所在地地理、气候、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和设备安装条件等进行太阳能应用系统选型和设计,满足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要求。


  第七条  耦合技术:当单一的可再生能


  源不能满足规模化应用时,应优先考虑浅层地能+太阳能耦合系统或浅层地能+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太阳能系统+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技术适用范围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要求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项目范围及要求:


  (一)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或以上可再生能源。


  1.有集中供应热水需求的学生宿舍、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应优先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2.有集中供应热水需求的医院、疗养院、宾馆酒店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同时有集中空调要求的医院、疗养院、宾馆酒店、公共建筑宜优先考虑地源热泵空调—热水联供系统技术或地源热泵空调+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确保其热水或空调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如根据实际情况确实不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或不能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的,需作专项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可再生能源使用的审核意见书。


  3.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宜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空调。


  4.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5.商品住宅小区应至少应用一种或以上可再生能源。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确保每栋建筑热水覆盖率不低于本栋住宅套数的30%,且须按整层计算住宅套数。3层半以下低层住宅可免可再生能源应用。


  6.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应充分考虑其他建筑阴影对光伏系统的影响,并根据建筑屋面空间条件和功能需求,最大限度地将太阳能板布置在所有可利用的建筑屋面,最大化利用太阳能资源。


  7.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8.小区独立的太阳能照明灯不作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技术。


  (二)其他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的建筑应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技术。


  第四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


  第十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


  (一)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下列规范要求:


  1.《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2018)。


  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B45/T395—2007)。


  3.《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 18713)。


  4.《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 19141)。


  (二)建筑热水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要求,按全年平均每人每天热水用量50L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


  (一)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JG 203—2010)相关要求,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要求。


  (二)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的建筑工程应在广西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注册,并同时向梧州市供电部门申请备案。


  (三)应优先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形式。


  (四)当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形式时,并网方案应符合《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相关规定,并提前征询供电部门意见。


  (五)太阳能发电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发生火灾时,可与其他非消防负荷一并切断并停止运行。


  第十二条  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


  (一)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及《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45/T 586—2009)相关要求。


  (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前,应对地表水体的水质、水量及水温进行勘察,根据工程勘察结果评估地表水换热系统实施的可行性及经济性。同时应对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运行对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三)地表水取用必须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桂政办发〔2008〕12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各阶段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案阶段。


  设计文本:应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篇,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阐述,包括每个建筑单体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和主要设施布置方案。


  平面: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在平面中预留机房位置。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平面中应表示水箱位置。


  效果图: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应在方案中表示出来,效果图应反映出集热器的安装位置与方式。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论证报告。


  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总平面图、建筑类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拟实施节能工程的面积等内容)。


  2.项目所在地可再生能源供应条件及其相关气象资料。


  3.节能工程的节能目标及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节能工程的技术方案(包括方案遴选,节能系统原理图和主要设备等)。


  报告内容就项目是否适合或采用何种可再生能源,并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一体化的技术方案。


  4.节能工程的节能量测算。


  5.附图要求:总平面图、建筑效果图。


  (三)施工图阶段。


  1.工程概况。


  (1)概述建设工程所在城市及其相关气象资料。


  (2)建筑类别:居住建筑(户型)与公共建筑主要功能及指标(如病床数、酒店床位数等)。


  (3)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单幢或群体)及建筑高度。


  (4)节能专篇设计说明中应有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阐述,包含技术类别、应用面积、计算依据。


  2.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的类别,各专业应该按照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图。内容包括可再生能源系统图、计算书、设备表、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平面布置图、各组成构件的安装建筑、结构大样图、设备控制原理图等。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应用审查


  第十四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审查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


  (二)太阳能集热板面积与供热水能力。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应满足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


  第十五条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审查


  (一)光电技术利用形式。


  (二)太阳能利用量(发电功率)。


  (三)当建筑仅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时,其容量应满足第三章第九条的要求。


  第十六条  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审查


  (一)地源热泵系统类型。


  (二)地热资源条件与地源热泵换热系统换热能力。


  (三)热泵机组额定容量。


  (四)其他冷热源设备容量。


  (五)当选择地表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技术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梧政发〔2012〕82号)不再执行。


  附件:


  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流程

  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报审表


  附件1

  

  附件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报审表


  项目名称:


  项目概况:建筑类别建筑面积_________㎡层数____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审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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