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柳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柳政规〔2020〕27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0-08-18 | 【实施日期】 2020-08-18 |
【法律话题】 投资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
柳州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按照规范相关奖励政策兑现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组织实施
柳州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兑现奖励工作,并会同有关单位兑现、落实。
第三条奖励对象
(一)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
(二)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新设立的或已设立但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的外资企业。
以上两条中所指企业应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已进行信用修复的企业。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研究制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项目所享受的柳州市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措施存在重叠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重复申报。
(二)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的相关规定。对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积极向自治区申报解决用地指标。
(三)对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当年未奖励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兑现奖励。
(四)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且没有享受市、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扶持政策,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按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市、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仅对增资部分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五)以上一、三、四项奖励措施均为一次性奖励,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外资企业。
1.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鼓励类产业认定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出具)、企业纳税证明文件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提出奖励申请。
2.项目所在地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审核企业奖励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审核奖励事项,并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牵头兑现奖励事项,具体为:对选址在城区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市本级与城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选址在县(开发区)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县(开发区)财政全额承担,柳江区在撤县设区过渡期内按县级财税体制分担,过渡期限为2017-2021年。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外资企业。
1.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后,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尚未落实的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鼓励类产业认定文件(市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企业用地申请报告等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用地申请。
2.项目所在地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后,将符合用地政策的外资企业项目清单(含用地需求)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由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范围后,项目可按照自治区用地指标核销制的有关规定,直接组织材料报批用地,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由自治区核销用地指标。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外资企业。
1.此项政策兑现无需企业申请。每年11月30日前,由市商务局审核商务部统计口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确定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名单。
2.每年12月31日前,市商务局及时发函通知企业注册地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次年3月31日前,企业注册地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将奖励落实情况分别报市商务局和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外资企业。
1.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备案或批准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向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
2.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区)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联合审核企业奖励申请,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3.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牵头对企业实施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开发区)两级各承担50%。其中奖励金额=到位外资总额(含增资)×2%×到资日期汇率。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外资企业应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及时兑现奖励政策。
第六条奖励兑现
(一)每年兑现一次,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二)外资企业可以委托企业注册地投资促进部门免费代办上述政策兑现事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房地产和金融业不适用本细则各项政策。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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