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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西江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梧政规〔2020〕1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梧政规〔2020〕1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7-29 【实施日期】 2020-07-29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西江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政规〔2020〕14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西江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29日


梧州西江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梧州西江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R1)、《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1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西江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净空一体化图》)所覆盖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度控制与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净空一体化图》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梧州西江机场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各保护区技术标准、管制运行控制高度等各项要求编制的净空保护控制图,是我市净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则。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规划部门、住建部门、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具有规划建设审批权的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应当严格依照《净空一体化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


  对自治区级及以上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对应的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衔接,按照《净空一体化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净空管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净空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工作。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广西机场集团梧州机场公司与民用机场所在地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净空及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净空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建立使用管理机制


  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牵头,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各县(市、区)政府、有关民航部门、市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配合的使用管理机制。


  第七条  《净空一体化》图维护机制


  《净空一体化图》原则上不宜频繁修改。确有必要因新增建(构)筑物、地方规划调整等因素修改《净空一体化图》的,由引发相关修改的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市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修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调整,或因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民航无线电台站调整及机场改扩建、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等,需对《净空一体化图》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开展修编。民航运行所需控制高度低于《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在《净空一体化图》完成修编前,民航有关单位应将相应高度控制需求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核后,向地方政府出具相应区域高度控制意见,或暂停相应区域《净空一体化图》的使用,恢复到原有净空审核工作流程。


  《净空一体化图》修编应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完成编制、审查和公布工作。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使用管理机制办理高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净空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审批后,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高出机场标高150米以上和起飞径区内超过1.2%以上梯度控制面〔详见《净空一体化图》的建(构)筑物(见附件)〕,应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基准)、角点坐标(WGS—84坐标系)、拟开工时间、拟竣工时间、项目业主单位及联系人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广西监管局)备案,抄送广西机场集团梧州机场公司。


  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需安装航空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将相应安装实施方案报广西机场集团梧州机场公司。


  (二)拟建的建(构)筑物确需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及相关净空审核流程,征求民航广西监管局意见。


  (三)如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征求民航广西监管局意见。如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25个工作日前将相关信息通报广西机场集团梧州机场公司,以便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提前25个工作日与民航广西监管局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持续时间等,报民航广西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民航广西监管局意见。


  (五)《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无线电导航、监视台站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电磁环境有源干扰等部分,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民航广西监管局意见。


  (六)《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运行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警用航空运行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七)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为包含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第八条  建立联络机制


  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机场集团梧州机场公司应就《净空一体化图》的管理建立长效联络机制。联络人员岗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25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单位。


  第九条  建立巡查机制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梧州市及各县(市、区)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广西机场集团梧州机场公司,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情况记录,建立台账并归档。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及时反馈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置。


  (二)巡查内容包括:有无新增的超高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疑似超高物体进行测量(高度复核);障碍标志、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续运行。


  (三)巡查检查频次: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为:周巡查、特别巡查(春秋季放风筝检查;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检查等)。


  (四)巡查区域:机场附近燃放烟花、焰火、孔明灯活动较集中、机场附近放风筝活动较集中、对飞行安全有影响的地区。


  第十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对民航部门反馈的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分清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制订整改方案,会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整改。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函告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二)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三)障碍灯运行故障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函告项目业主单位,督促其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对民航管理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事件,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制订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会议协调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召集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梧州市气象局、梧州市无线电管理处、广西机场集团梧州机场公司等单位参加市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梳理研究净空管控工作情况,讨论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对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及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对于紧急突发的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事件,由市政府和民航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建立调整更新机制


  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并汇总民航部门及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净空一体化图》的调整意见,组织开展《净空一体化图》更新工作,按程序审核后发布。


  第十三条  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业主单位或人员,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并整改违规行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严厉打击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巡查情况和对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梧州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规定》(梧政发〔2014〕3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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