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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梧政规〔2020〕1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发布部门】梧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梧政规〔2020〕1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7-13 【实施日期】 2020-07-13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政规〔2020〕12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9日


梧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主要为蚊、蝇、蟑螂、鼠及自治区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监督、宣传发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督促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


  爱卫会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网络,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及相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为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内容,应由各级爱卫会进行规划管理,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爱卫会工作规划,制订落实具体的预防控制方案并纳入部门预算,负责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爱卫办组织、成员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灭杀工作,加强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及相关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逐级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大对爱国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病媒生物的滋生与环境卫生密不可分,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制定或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兼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相关爱国卫生运动的工作需求,将环境卫生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规划,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治理环境卫生、除害防病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村建设。


  第九条  市爱卫办负责全市病媒生物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规划、标准和措施,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和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卫生庭院)工作。


  (四)广泛深入进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口卫生素质。


  (五)发动广大群众开展除“四害”(老鼠、蚊子、苍蝇、蟑螂)、讲卫生、防治疾病等活动。


  (六)配合有关部门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以下简称改水、改厕)和推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八)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组织开展“四害”密度检测和除“四害”技术指导;做好各种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工作,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病媒生物疾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改水、改厕配套经费以及健康教育、除“四害”、创建卫生城镇等专项经费。


  (三)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相关城区政府做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镇公共厕所,推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和维修,建设城市公园和街头园林绿化景点,提高环境净化、绿化、美化水平。


  (四)规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地系统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滋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环境。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服务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同患病的防治工作;农村地区要结合改厕、环境整治、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滋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师生的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组织师生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相关爱国卫生运动活动。


  (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督促做好市场开办者的预防病媒生物的设施建设,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归行就市,保持摊点周围环境卫生。


  (八)文广体旅部门和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参与预防病媒生物和相关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九)县(市、区)政府及房管部门应加强直管房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


  (十)公安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案件依法查处。


  (十一)工会、共青团、妇联应组织职工、青年、妇女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相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及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搞好个人和家庭卫生、进行社会卫生公德教育,提高人口卫生素质。


  (十二)铁路、交通、文广体旅等部门按各自职责,改善交通工具、车站、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的卫生状况,及时治理区域内的病媒生物滋生地,开展建设卫生文明车站、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活动。


  (十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工地病媒生物防治指导工作。


  (十四)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创建活动,重点落实各项爱国卫生制度,净化、绿化、美化环境,预防、消灭和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传染病媒介生物。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单位和个人要秉承“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积极履行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消灭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滋生地,防止病媒生物滋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四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动车站、高铁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滋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第十五条  本市驻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制订本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及相关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广大官兵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水平,支援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


  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市区内养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卫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市销售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其销售产品如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应当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爱卫会应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二十四条  各级爱卫会应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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