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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
【发布部门】滨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6-16 【实施日期】 2020-07-01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 土地房产
【法规热词】 营商环境 ; 基础设施 ; 工程质量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


(2020年4月24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明确并联审批部门职责及审批各环节工作规范,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依法需要由多个部门办理的具有关联性的审批事项,分别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并联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根据审批需求创新优化系统功能;


  (二)负责跨越两个以上审批阶段和同时涉及市、县(市、区)两级审批权限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


  (三)负责项目办事流程咨询、申报引导及电子签章、电子签名采集等工作;


  (四)在政务服务区域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公布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


  (五)其他需要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服务和住房城乡建设作为相应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主持和协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


  (二)负责本阶段窗口受理、信息录入和转送申报材料及提供咨询服务;


  (三)明确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和承诺办结时限;


  (四)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后台审核、并联审查,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统一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六)根据需要组织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


  (七)其他需要牵头部门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牵头部门确定的并联审批流程提供相关材料,参加相关的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在审批时间节点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上线运行。


  审批管理系统应当实现网上申报、一链办理,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审批过程无缝衔接,全流程网上监管。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帮办代办全流程服务机制,为审批事项办理提供服务。


  第九条 并联审批各阶段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的运行模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申请。牵头部门线下受理或者容缺受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及时上传审批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审批。


  牵头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牵头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牵头部门受理依法由其他审批部门办理的申请事项,应当接受委托,受理申报材料。


  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正、更正材料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但核心要件具备的,牵头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容缺材料的内容、时限。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对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先行审核,待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审批条件后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审批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可容缺受理申报材料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并联审批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承诺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查处结果及时公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应当在办事指南中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联合会审的,应当提前告知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内容。相关部门应当按时参加联合会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或者出具审批结论。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并联审批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实地勘验的,牵头部门应当组织联合勘验。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县(市、区)审批权限的,两级阶段牵头部门均应当按照申请人意愿受理,并由最初受理的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推送至两级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并联审批事项依法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审批结果同步共享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部门应当预先完成其他资料审查等相关工作,收到前置审批结果后同步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并联审批事项及其相关工作需要审批部门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审批部门应当实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十九条 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在法定办结时限内向申请人承诺办结时限,并提供审批进度查询服务。超出承诺时限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联审批各阶段的办理时限应当在本规定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依法公示、评审、听证、招投标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第二十条 并联审批相关部门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将电子证照和批准文件加盖经认证的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推送至审批管理系统,纸质证照和批准文件送交阶段牵头部门受理窗口统一颁发。


  申请人可以登录网上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照和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部门协同和督办制度,并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通报。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职责的;


  (二)不积极配合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流程、清单、指南办理审批业务或者擅自线下办理审批业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的;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在并联审批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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