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酒泉市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0-05-12 | 【实施日期】 2020-05-3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文体教育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教体文 |
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2019年11月20日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已经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31日起施行。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2019年11月20日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锁阳城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锁阳城遗址是指位于酒泉市瓜州县境内的以锁阳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塔尔寺遗址、古渠系和古垦区遗迹、锁阳城墓葬群等及其遗产环境要素。
第三条 在锁阳城遗址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锁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条 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锁阳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纳入酒泉市、瓜州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锁阳城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后,经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 瓜州县人民政府负责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按照锁阳城遗址保护规划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对锁阳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瓜州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
(二)对涉及锁阳城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健全锁阳城遗址档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参与锁阳城遗址考古工作;
(五)做好锁阳城遗址历史文化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负责对锁阳城遗址各类遗产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并建立日志;
(七)制定锁阳城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八)依法查处破坏锁阳城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九)其他与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酒泉市人民政府、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锁阳城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监测、防护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
第十条 锁阳城遗址保护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在制定涉及锁阳城遗址保护的建设规划、工程审批以及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锁阳城遗址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和监测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后,由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酒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锁阳城遗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督查;瓜州县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并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定期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瓜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承担锁阳城遗址的知识产权的申报、保护与利用工作。
瓜州县人民政府对在锁阳城遗址保护和遗产价值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公众对破坏锁阳城遗址和周边环境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锁阳城遗址的义务。有权检举、制止破坏锁阳城遗址的行为。
第十四条 锁阳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各项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 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自然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锁阳城遗址本体的预警监测和周围的地质监测、地质灾害评估,定期对防洪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制定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防治自然灾害,确保遗址安全。
第十六条 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配备安防、消防、急救等设施和设备,按照安全保护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游客、文物和遗址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 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野炊、焚烧、随意倾倒丢弃垃圾;
(二)砍伐或者损坏树木、放牧、采挖药材及采集动植物标本等行为;
(三)涂污、刻划、张贴或者攀爬、破坏古城墙;
(四)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破坏标志说明、界桩等保护设施;
(五)未经许可采集地表文物、勘查、测绘或者勘探;
(六)采砂、采石、取土、钻井、开荒、建坟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等锁阳城遗址防洪工程设施;
(八)其他破坏、损坏文物和危害遗址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文物保护工程和必要的保护设施、游客服务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锁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建筑物的体量、高度、风格、色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锁阳城遗址的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应当履行报批手续;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等活动,实施前,实施单位应当向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交验相关批准文件。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移交由省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需留作科研标本的,应当报甘肃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专业录像、专业摄影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事先征得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和环境安全。瓜州县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出现危及文物和环境安全的情形,瓜州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酒泉市和瓜州县文物、文体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做好锁阳城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对锁阳城遗址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及保护利用成果的宣传,发布公益广告,增强公众对锁阳城遗址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尽监管职责造成锁阳城遗址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二)随意变更锁阳城遗址的各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的;
(三)未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缮、养护工程的;
(四)对检举、控告破坏锁阳城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挪用锁阳城遗址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尚不严重的,由瓜州县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与文物保护、现场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锁阳城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和报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对锁阳城遗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利用锁阳城遗址进行拍摄或举办大型活动的,由瓜州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收缴非法摄、录制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举办大型活动造成锁阳城遗址本体及其遗产环境要素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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