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柳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柳政规〔2020〕11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0-04-20 | 【实施日期】 2020-04-2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
柳州市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精细化、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机制体制为途径,以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为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明确市、县区(新区)、街道各级的管理职能,坚持以块为主,强化县区(新区)和街道的城市管理职能,以街道为主承担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职责,将具体管理工作下沉到街道。
——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方法,全面推行“721”工作法(即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实现改善城市环境和维护群众利益的良性发展。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城市环境卫生秩序进行综合治理,注重体制创新和制度完善,着力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量化评价、奖惩激励。量化细化城市管理评价标准,完善监督考评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绩效实行奖惩。
——科技支撑、全民参与。加大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引导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总体目标
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厘清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到2020年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基本完善,执法机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机制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一)明确主管部门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是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和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下设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执法相关队伍。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负责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和城市市容环卫工作中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市委和市政府部署的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跨区域执法、重大复杂案件及技术性较强案件查处;负责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及行业监管,指导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负责市政府规定的柳江河域范围的水上保洁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卫以及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和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负责全市城管执法和市容环卫队伍的培训、教育、管理等工作;会同城区组织部门对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拟任人选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意见。
明确各县区城管执法局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和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下设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执法相关队伍。
新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设置,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乡镇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可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下设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市级统称为支队,县级统称为大队,街道统称为中队;下设的数字化城市管理队伍统称为市(县、区、新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其他因地制宜设置的城市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管理队伍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各自实际确定。
(二)理顺执法关系
按照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要求,柳州市推行城区一级执法。县区(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所辖县区(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各相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新区)负总责、街道主抓、社区自治,市民群众自觉参与的两级政府、四级管理“大城管”体制。
进一步突出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积极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治作用。
区(新区)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向街道派驻执法队伍,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派驻街道的执法队伍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为主,接受区(新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考核,其负责人的调整由区(新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提出后,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
下移执法重心,落实将不低于50%的行政编制和不低于70%的执法力量向执法一线下移,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向基层覆盖延伸,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界定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除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外,其他行政处罚权的划转途径为:一是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程序规定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二是通过地方立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三是机构调整,按程序规定逐级上报上级编委批准。
1.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复柳州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执法权限为: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不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对违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城市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燃气及供水公用设施、违反施工现场围栏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焚烧有毒有害、产生烟尘物质及未采取措施存放煤炭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柳江河道市区河段相对集中行使以下执法权限:
(8)向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垂钓及其他水污染防治、水体保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9)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及其他规范网箱养鱼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10)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等违法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11)在河道中流放竹木、进行捕捞作业、擅自修建码头、采伐护堤林木等影响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12)船舶未取得有效水路运输证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性活动和渔业船舶未取得有效渔业证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2.确定城管执法部门为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的以下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并增加相应执法权限:
(1)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由地方政府指定工作部门对向住宅和交通工具发送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并增加相应执法权限。
4.拓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柳江河道市区河段范围,柳州市城管执法局可在从柳江河道上游白露大桥起,至红花水电站大坝止的主河道及其市区范围的支流河道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行政处罚,凡涉及上述处罚权集中范围的,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权一律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相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三、严格执法管理
(一)制定权责清单
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实施行政审批、监管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技术检验与行政处罚职能相对分开,通过权责清单的形式明确划分行业主管部门与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职责,逐项界定监管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城管执法部门只承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权划转到城管执法部门后,仍要依照部门权责清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新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要在机构职能调整到位后3个月内调整并公布权责清单,并结合中央和自治区的机构改革,及时调整行政处罚权范围,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和调整。
(二)规范执法制度
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完善细化行政处罚适用规则、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非接触执法,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律师驻队制度,充分发挥驻队律师在规范执法中的指导作用。强化内部、外部监督机制,运用信息技术对执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各县区(新区)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改进执法方式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作用等创新治理方式,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因地制宜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倡导的“721工作法”,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方式。
(四)推进科技强管
充分发挥现有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高位监督作用,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推进信息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开放,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以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为重要依托,通过科技手段增强执法力量,实现执法依托科技、科技服务执法的良性互动。加快网上执法办案系统、网上监督管理系统、移动城管执法系统、违法行为动态监控系统、移动执法工作站等建设与融合,探索快速处置与非接触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效率。引导市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两微一端”等多种手段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四、强化队伍建设
(一)优化执法力量
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特点及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按照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三的比例,配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以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根据工作实际,合理配备专业人才,逐步建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的制度机制。加大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整合归并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同步实施机构调整、职责整合和编制划转工作。
(二)严格队伍管理
积极推进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完善执法督察工作机制,围绕全面提升城市城管理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坚持日常督察与专项督察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升执法督察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人才培养
优化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选、育、管、用等相关工作。加强现有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岗位培训。研究通过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四)规范协管队伍
市、县区(新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协助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协管队伍的遴选机制,并开展对协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辅助执法能力培训。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探索建立协管人员的类别化、层级化管理模式。鼓励、引导优秀协管人员通过法定录用程序进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五、完善保障机制
(一)健全法规规章
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地方立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根据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结合柳州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要将城市管理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用车,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根据执法工作需要,通过跨部门行政执法用车综合平台予以保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全市实际统一样式、种类,配备执法人员(含协管人员)制式服装;制定执法人员单员装备配备、办公办案及附属设施建设标准。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保障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三)加强司法衔接
建立城管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公安机关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市、县区(新区)公安机关和城管执法部门探索建立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案件快速移交处置机制。
检察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中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对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和实施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司法程序的监督,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对应当移送不移送、应当接收不接收或者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督促予以纠正。
审判机关依法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工作,提高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行政诉讼案件的效率;指导各执法单位依法完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及相关程序。建立健全非诉案件快速执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力度,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协调机制
市、县区(新区)城管执法部门与各相关城市管理职能的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和监管互认、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的执法联动机制,完善联合巡查、案件移送等各项制度,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执法相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性意见或对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勘验等提供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进一步强化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建立市级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辖区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二)明确工作责任
加强党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有利于服务群众、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统筹推进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综合执法队伍的同时及时调整城市管理的相关职责和执法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本地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改革实施方案凡涉及机构调整(含机构名称更名)事项的,必须由县、区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专项报批。相关改革任务涉及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强制措施权领域和范围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县区改革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集中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相关改革任务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且不涉及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曾批准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强制措施领域和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汇总收集所辖县(市、区)改革实施方案,集中向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改革;会同市委编办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整合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
市委编办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中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各地实施;会同市城管执法局指导县区(新区)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
市司法局要发挥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作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协助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关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权工作,加强对县区(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中的业务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城管执法部门的经费保障工作,做好机构撤并的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探索将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
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探索将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健全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筑诚实守信的城市治理环境。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和其他涉及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相关的各项工作。
(三)健全考核制度
实行绩效管理,加强城市管理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暨“金壶杯”考核考评机制。推广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宣传联动,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各级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新闻媒体协作,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发掘和宣传先进典型事迹,传播正能量。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建言和监督渠道,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利用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微博公众号等宣传平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
(五)严肃工作纪律
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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