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金华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10-15 | 【实施日期】 2019-10-15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
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19年8月16日经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15日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8月16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过量开采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公益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截污纳管指导工作,落实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六)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文广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有关水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或者处理设施”修改为“以及处理处置设施”。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每季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质监测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环境监测规划,建设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
六、删去第三十六条。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调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查处水环境整治重点区域内水环境违法行为。”
八、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
九、将其余条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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