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09-26 | 【实施日期】 2019-09-26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将其他条文中的“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建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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