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08-26 | 【实施日期】 2019-10-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6日
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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