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巴中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5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08-01 | 【实施日期】 2019-08-01 |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用事业 |
巴中市石窟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23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巴中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窟保护,促进研究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窟及其附属文物、遗迹遗物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石窟是指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布的,各个历史时期开凿、雕塑、绘制于崖壁、岩体上的造像、图案、文字以及其他造型或者符号的文物。
第三条 石窟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科学规划、专门管理、分级保护的原则,维护石窟安全及其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石窟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窟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石窟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石窟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石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石窟所在地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石窟保护和日常管理。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赞助、技术帮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石窟保护工作。
对在石窟保护、研究、宣传中有重要发明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八条 南龛石窟、北龛石窟、西龛石窟、水宁寺石窟、千佛岩石窟、白乳溪石窟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应当分别编制保护规划;其他石窟根据需要编制保护规划。
石窟保护规划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编制、批准和公布,并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石窟保护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上长期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石窟保护规划信息。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石窟保护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分送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应急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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