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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19)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7-26 【实施日期】 2019-07-26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5月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19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9年5月9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承担项目的劳务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三、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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