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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6-14 【实施日期】 2019-06-1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2019年4月3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14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4月3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供水等部门以及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编制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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