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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发布部门】许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
【发布部门】许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1-12 【实施日期】 2019-01-1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 第二号)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经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二日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 26日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三条,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非经营性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四十八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两项,作为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废电池、荧光灯管等废弃物和动物尸体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向花坛、绿化带、窨井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第三项相应改为第三项、第四项。


  四、删去第四十九条。


  五、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车轮带泥运行,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未硬化进出口路面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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