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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1-10 【实施日期】 2019-01-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25日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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