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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焦作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焦作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1-08 【实施日期】 2019-01-0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8日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垦、烧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其中,属于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还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七款。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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