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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
【发布部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2-29 【实施日期】 2019-03-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教体文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利用锦屏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锦屏文书(以下简称“文书”),是指黔东南自治州境内以锦屏为代表的清水江、都柳江和氵舞阳河流域的苗、侗等各族人民在明、清至民国时期形成,反映林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民间习俗、生态环保、区域经济、民俗文化、社会变化的历史记录。包括:山林、田地、房屋、宅基地权属纠纷诉讼、调解裁决文书,家庭收支登记簿册,乡村民俗文化记录,官府文件,村规民约,族谱等。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利用文书的权利和保护文书的义务。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书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领导,将文书保护和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文书征集、馆藏、研究、出版等的


  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抢救、保护和利用文书有重大贡献和做出显著成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自治州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文书保护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指导。


  县(市)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书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林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书抢救、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文书抢救、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定专(兼)职人员协助档案管理部门收集、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书,并按照规定向县(市)档案馆移交文书。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档案管理部门收集、保护本村文书。


  第八条 文书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征集、征购、接受捐赠、寄存或代保管文书等;


  (二)对文书采取修复、裱糊、整理编目、缩微复制、高仿真件制作、数字化、复印汇编等保护方式;


  (三)馆藏建设;


  (四)设置文书档案保护级别,申报、认定文书文物;


  (五)申报项目、名录等其他文书保护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对文书的调查摸底和鉴定、评估工作,建立文书数据库,列出抢救目录名单,加强文书的抢救与保护。


  第十条 文书档案馆等文书收藏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书保护、管理制度,配置适宜收藏文书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逐步实现文书保护、管理和利用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十一条 民间收藏文书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文书,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


  对于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文书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县(市)档案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文书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所收藏的文书捐赠给自治州、县(市)档案馆、文书特藏馆等国家馆藏机构,接受捐赠的馆藏机构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所收藏的文书委托或者寄存在国家馆藏机构保管,接受委托和寄存保管的国家馆藏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和寄存人签订协议,明确权责,提供免费代保管或者寄存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档案馆、文书特藏馆等国家馆藏机构依法收集、征集或者接受捐赠的文书属国家所有,不得出售或者转卖。


  组织和个人合法收藏的文书,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碑刻等珍贵的不可移动文书,采取框封、移藏、复制等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损毁。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档案管理部门及馆藏机构应当开展和推进文书档案资料共建共享与信息化管理利用。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机关、团体、学术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文书研究利用等相关活动。


  鼓励院校、学术机构和其他组织、团体等与自治州、县(市)建立文书保护与利用合作关系,联合开展不同领域、学科、课题的研究。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个人利用合法收藏的文书开办专题博物馆,宣传展示文书文化。


  第十七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持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文书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文书档案,应当向馆藏机构提出查阅申请。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文书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向馆藏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委托代保管文书的组织和个人,享有无偿优先利用、查阅权。


  第十九条 馆藏机构提供文书档案利用,应当尽量以缩微品、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网上检索利用时,应当有文书档案收藏单位的电子标识。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公布文书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收缴或者征购所出卖、赠送的文书:


  (一)损毁、涂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


  (二)非法收购文书档案的;


  (三)倒卖文书档案牟利或者将文书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


  (四)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文书档案或者文书档案复制件出境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或者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文书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文书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文书档案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的说明


  (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锦屏文书是我国现今保存最完整、最系统、最集中的历史文献和珍贵民间文书之一,具有“时间跨越长、地域覆盖广、研究价值高、涉及学科多、归户性强”的特点。它的发现,填补了少数民族地区缺少封建契约文书的空白和缺少反映林业生产关系的历史文献的空白,也填补了苗、侗族人民与汉族人民经济交往中缺少文字记载和法律史的空白。它主要记载了500多年来苗、侗族人民与汉族人民的农林生产和贸易交往,体现了苗、侗族人民早已具有运用“契约”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意识,集中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度下清水江中下游地区林业生产力、生产关系及经济制度的变迁,对研究民族经济贸易、民族经济法学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对当今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林木植造管护、生态建设等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意义。


  锦屏文书种类多,内容丰富。从载体形式上有石(碑)、竹木、布、纸等,从功用上有生活、生产与经营记录等,从记录形式上有文字、音像与实物等。内容包括各类山林、田地、房屋、宅基地权属买卖以及林木植造、管护、经营等契约,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诉讼、调解裁决文书,家庭收支登记簿册,乡村民俗文化记录,官府文件,村规民约,族谱等。据不完全统计,黔东南州民间传承至今的锦屏文书数量达40余万件,锦屏县数量最大,达10万多件。


  锦屏文书是研究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法学、生态学、档案学、社会学等的重要史料,发现以来一直受到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及研究爱好者的极大关注,纷纷入境开展研究,有的甚至私自到农户家进行拍照、扫描、收购,并将成果进行公开出版。与此同时,锦屏文书大多散存于民间,保管条件简陋,很容易因寨火而烧毁,加上文书形成年代久远,不同程度出现鼠咬、虫蛀、霉变,加速了文书的自然消亡。这些不仅给规范管理带来不便,也给锦屏文书造成巨大损失,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二、关于《条例》的立法依据


  本《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2年3月,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时任锦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王经勇等向大会提出“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保护锦屏文书”的立法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锦屏文书”仅涉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工作,不属于全省范围内事项,决定将“锦屏文书”的立法案交给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办理。州人大常委会接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交办的立法案后,组成立法工作调研组于2012年5月到锦屏县召开“锦屏文书”立法调研座谈会。会议研究,确定由锦屏县成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2012年6月,锦屏县启动起草工作,于2012年8月形成《条例》初稿,2012年10月完成《条例》第二稿修改,2013年3月完成《条例》第三稿修改,2013年9月完成《条例》第四稿修改,2014年10月州人民政府提交州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2014年12月,报请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在贵阳组织专家学者论证通过。2015年1月7日,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将《条例》以及名称分歧的意见,一并报请中共黔东南州委审议,当时出于维护稳定大局考虑,州委提出了暂缓制定的意见。


  2018年年初,州人大常委会重新启动条例的制定工作。4月9日至10日,到锦屏县开展《条例》征求意见调研工作。4月17日至18日,召集锦屏县起草专班、州直相关部门召开条例修改座谈会。4月25日,提交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进行重新制定的第一次审议。6月11日,州人大常委会召开关于条例名称的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一致同意以“锦屏文书”统一命名。7月13日,提交省人大民宗委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印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在职领导征求意见。8月10日,报经中共黔东南州委常委会议讨论原则同意。8月30日,提交州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条例》的结构。本《条例》规范的内容单一,故采取不分章节的形式,按照文书保护与利用的逻辑思路,以问题为导向,逐条罗列,清晰具体。


  二是关于《条例》的名称。文书名称未正式确定之前,称为“锦屏林业契约”,其征集的范围也仅以反映林业生产方面的契约文书为主要内容。2006年下半年,按照致公党贵州省委就契约文书议题向贵州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抢救“锦屏文书”的建议》,以新的“锦屏文书”概念取代原先“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的概念,把锦屏周边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天柱、黎平、三穗、剑河、台江以及岑巩7个县统一纳入“锦屏文书”的抢救保护范围,从此改称“锦屏文书”。2010年2月22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入选标准对第三批申报的档案文献进行了认真审定,“锦屏文书”已通过评定,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锦屏文书”的命名方式符合国内外学术界“以最早发现地命名”的惯例;“锦屏文书”入选《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的历史文化品牌,已不仅仅是个地域范围,更是文化符号和标志;“锦屏文书”特藏馆已在锦屏建成,对契约文书的征集和利用有了很好的展示平台。因此,本着尊重历史文化和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条例名称确定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文书保护条例》。


  三是关于《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锦屏文书保护范围、保护主体、保护职责及锦屏文书管理与利用的范围要求,明确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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