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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18-12-14 【实施日期】 2019-0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经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12月14日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一)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制定湿地生态保护方案,经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和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二)第十六条第(一)项内容修改为:“开垦、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第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内容为“引进外来物种”。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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