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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2-10 【实施日期】 2018-12-1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8月15日表决通过的《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15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的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表述为:“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地点;”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表述为:“韶关学院校区、韶关市技师学院校区、韶钢生产生活区、韶关冶炼厂生产生活区;”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划定和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时,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内容修改后作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具体表述为:“下列区域除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制燃放点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浈江区:由北江河道经武江河道、S246省道、S248省道、X797县道、韶关北环高速、323国道、Y178乡道、五矿路、花寨路、X849县道、莲花大道、312县道、南韶高速至S248省道所围成的区域,其中福帝园除外;


  (二)武江区:由十里亭大桥经武江河道、北江河道、京港澳高速、沐溪大道、沐溪一路、新323国道、武广高速至X313县道所围成的区域,莞韶园武江片区;


  (三)曲江区:由六祖大道经六祖桥、狮岩三路、狮岩二路、狮岩一路、明珠桥、沿堤二路、沿堤一路、马坝大道南、站前西路、站前路、马坝大道中至马坝大道北所围成的区域。”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市人民政府在确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点、燃放时间和种类时,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周边群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九、增加两项作为第二十条的第六项和第七项,并把修改后的第二十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具体表述分别为:“(六)不得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时间和种类的规定;”“(七)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七条。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中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之一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修改为:“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文顺序保持不变。


  十二、此外,对其他条文顺序做了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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