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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2-03 【实施日期】 2018-12-03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的决定(草案)》,已经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审议通过,已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10月21日经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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