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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连云港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1-23 【实施日期】 2018-11-2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通过海洋牧场规划区的排污管道之前,应当征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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