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8-06-12 | 【实施日期】 2018-06-12 |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公共管理 |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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