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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18-01-25 【实施日期】 2018-05-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1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智慧民生

  第四章 智慧治理

  第五章 智慧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大同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智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城乡一体、突显特色、政府引领、市场运作、开放共享、惠民便民、创新驱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应用推广、智慧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构建统筹高效的组织体系和运行通畅的推进机制;组织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行动计划,制定建设管理、推进保障的政策和措施,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共性基础网络、通用功能平台和大数据体系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智慧城市发展投资融资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向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智慧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审核、监督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四)建立推进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五)制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企业的合作制度,为智慧城市提供智力支撑;


  (六)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落实智慧城市推进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经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县(区)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在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前,应当报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体现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原则、新目标、新要求和建设重点,体现强化共用、整合通用、开放应用的建设理念,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论证、座谈,征求有关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情况,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标准、新要求,以物联网开放体系架构、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城市运行指挥中心、网络空间安全体系为重点,构建泛在先进、安全可靠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推进城际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开放共享的智慧城市体系架构。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提升既有基础网络,完善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加速基础网络建设,提升网速,扩大覆盖,加速建设光网城市、无线城市,推进电子政务网与互联网、物联网之间多网融合,打造共性基础一张网,为城市服务治理精准感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惠民服务无处不在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共性平台,汇集各级各类信息、数据、应用,构建智慧城市通用功能平台;依托城市通用功能平台建立智慧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实现城市资源汇聚共享和协调联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以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叠加各部门、各行业信息资源,汇集物联网、互联网信息资源,建设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将各类信息数据总和、过滤、存储,依托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企业共建等方式,整合多种资源和汇聚多方资金,遵循城乡一体、集约统筹的原则,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避免重复建设、行业垄断和信息壁垒,高标准、高效率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共建、共用、共享。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措施,构建安全可控的网络信息安全支撑体系、防护体系、管理体系和运营体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安全风险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新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维护智慧城市网络信息多维度安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推行投资绩效评估和投资绩效审计,促进投资绩效的提升。


  第三章 智慧民生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大数据平台建设为基础,完善政务部门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集约化门户,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和在线办事平台,建立以城乡居民需求为中心的办事流程,实现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医疗、教育、社保、就业、养老、交通、文化、气象、支付、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智慧化应用,提供多样化、普惠性、创新性便民服务,提高公共服务响应度,推进城市公共服务智慧化。


  第十九条 引导和支持医疗、就业、养老等机构加快智慧化建设,向社会提供远程服务;组织和推进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企业加强信息互通,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美食、智能通讯、智能影院、智能租车、智能超市、智能零售等生活领域的智慧应用,为城乡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生领域的各类服务平台,构建统一全面、普惠便民的智慧民生服务体系,建立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向市场和社会提供全程、全时、全位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市民一卡通和城市APP应用,集成公交、金融、缴费等公共服务卡的多项应用,实现一卡通用和一号通用。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推进智慧物业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居家服务等智慧应用,构建设施智能、服务便捷、管理精细、环境宜居的智慧化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便利的现代化、智慧化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市、小城镇建设任务,全面提升小城市、小城镇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治理水平,推进智能制造、智慧物流、电子商务、康养医疗等智慧产业发展,推广智慧文娱、体育、游乐等智慧应用,打造宜业、宜居、宜游、宜乐的特色小镇。


  第四章 智慧治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智慧警务建设,整合城市信息资源,统筹公安业务应用系统,推广智慧应用,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能力;制定全市视频点位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市县两级和跨部门视频资源,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综合应用平台,实现社会治安扁平化网格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纵横互联互通的城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规划编制、住房保障、土地供应、城市建设监管服务网格化监管平台,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现城市规划引领、精致建设、综合治理、生态宜居的新生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整合城市管理信息资源,拓展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的服务功能,促进电网、管网、水务、市政、园林、环卫等管理的智慧化。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保大数据中心,构建智慧环保平台,整合生态环境、企业生产和环保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环境传感网络和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系统,对环境污染源开展动态实时信息采集和动态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构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建立重大危害源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智慧化水平。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设统一信息网络和智能移动监管平台,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推进电子监管,开展实时非现场监管,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创新。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以政务、营商、社会、司法等领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为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全覆盖的智慧应急预案体系、指挥系统、保障体系、平台体系,完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第五章 智慧产业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数据核心技术研究、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创新服务,形成数据生产、数据交易、数据应用的产业链条,鼓励企业开展行业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同大数据产业园,引进大企业建设大数据创客基地、软件研发基地,支持智慧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智慧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领互联网+新业态融合创新。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互联网与煤炭、电力、机械制造、医药等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发展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云制造、云设计、云服务等智能制造模式。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支持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智能制造技术研究,推动制造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实现制造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企业工业产品设计能力,培养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群体和优势产业。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旅游者需求为核心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为游客提供便捷、智慧化的旅游体验;打造智慧云冈、智慧恒山等智慧景区、创建智慧旅游企业、开发智慧旅游产品。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网络信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个人集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领产销对接,发展现代物流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农业、智慧乡村纳入建设规划,推进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休闲旅游农业和农村生活中的智慧应用,提高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产业数据信息、政策数据信息、资源数据信息,打造一站式招商平台,实现精准招商,吸引埠外资本投资大同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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