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2-11 | 【实施日期】 2017-12-11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
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烧荒、采药、开垦、砍伐、放牧、捕捞、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