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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11 【实施日期】 2017-12-1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号)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1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7年11月1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从事烧荒、采药、开垦、砍伐、放牧、捕捞、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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