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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05 【实施日期】 2017-12-05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10月24日经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


  (2017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决定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


  第五项修改为:“(五)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铺设线路(管道)、铺路、挖沟等;”


  删去第二项,第三至八项相应调整为第二至七项。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擅自从事铺设线路(管道)、铺路、挖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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