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东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2-05 | 【实施日期】 2017-12-05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10月24日经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5日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决定
(2017年10月24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决定对《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
第五项修改为:“(五)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铺设线路(管道)、铺路、挖沟等;”
删去第二项,第三至八项相应调整为第二至七项。
三、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擅自从事铺设线路(管道)、铺路、挖沟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