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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9-30 【实施日期】 2017-09-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7年9月30日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


  (2017年8月25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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