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09-29 | 【实施日期】 2017-09-29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1997年11月16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