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9-29 【实施日期】 2017-09-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1997年11月16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