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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7-28 【实施日期】 2017-07-28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2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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