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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06-06 【实施日期】 2017-06-06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6月6日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章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在增养殖功能区从事特种海产品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捕人工底播的特种海产品,不受本条例第七条关于禁渔期规定的限制。”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三、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市及县(市)、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市及区(市)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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