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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2-02 【实施日期】 2017-0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10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
  1.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外送快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外送快餐又称集体用餐配送膳食,是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加工、分装、配送的菜肴和主食,包括盒装和桶装配送膳食。”
  3. 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外送快餐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4. 将第九条修改为:“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加工份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四份;
  (二)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六份;
  (三)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不超过七份;
  (四)面积大于两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的加工份数可适当增加。”
  5. 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采购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
  6.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外送快餐必须在其运输包装的显著位置标出品名、生产单位及地址、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限、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7.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8. 将第二十四条项首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9.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配售凉菜、改刀熟食、色拉和生食水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0. 将规定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外送快餐制售卫生许可证”、“领取卫生许可证”修改为“集体用餐配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卫生”修改为“食品安全”。

  二、《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体育项目。”
  3. 将第七条第一款项首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删去第二款。
  4. 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时,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体育项目名称,并告知申请人申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
  5.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将第三款修改为:“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一般体育经营活动的,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临时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按照第二款规定执行。”
  6. 删去第十一条。
  7. 删去第二十九条项首中“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表述,并删去第一项。
  8.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或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
  1.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符合统一的数据标准。
  “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利用市、县级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
  2.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测绘资质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
  3. 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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