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6-11-30 | 【实施日期】 2016-11-30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6年8月31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30日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广告设施安全许可”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在第五项“医疗器械”后增加“保健食品”。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登记的地点、形式、时限、内容,并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修改为“《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四、在第十七条第一项“学校”后增加“、医院”,删除第四项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将第五项修改为“妨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修改为“《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
八、将第三十二条中的“撤销”修改为“吊销”,“《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许可证》”修改为“《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