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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1-19 【实施日期】 2016-01-1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2016年1月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9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
《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6年1月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公告,决定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在春节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上述调整期限为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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