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决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届]第31号 【效力级别】设区...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届]第3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1-08 【实施日期】 2016-03-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八届]第三十一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2015年12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8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6年3月1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