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15-12-23 | 【实施日期】 2015-12-23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3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5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3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配合广州市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解决区划调整后法规表述的规范性问题和法规适用问题,明确从化区、增城区和新设立的黄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权责,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将《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表述修改如下:
(一)“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市和区、县级市”修改为“市、区”;
(二)“市、县级市”、“市或县级市”、“市或者县级市”修改为“市”;
(三)“区、县级市”、“区、县(市)”、“区或县级市”、“县级”修改为“区”;
(四)“区、县级市以上”、“县级市以上”、“县级以上”、“县以上”修改为“区以上”;
(五)“区级、县级”、“区、县级”、“区、县级市级”修改为“区级”。
二、删除《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四条中的“市辖区和县级市”以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款、《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条中的“市辖区”。
三、删除《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四条第二款、《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条、《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十七条、《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四、将《广州市建筑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辖区、县级市”修改为“区”;将《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辖区”修改为“区”。
五、将《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修改为:“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花都区、番禺区、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以下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一)花都区雅瑶镇以及三东路以南,106国道以西,107国道以东,新街河以北的范围内;
(二)番禺区市桥河以北、东环路至西环路(市桥二桥至市桥三桥)的范围内;
(三)黄埔区除永和街和九龙镇镇龙社区、镇龙村、迳头村、九楼村、大坦村、麦村、金坑村、均和村、福洞村、福山村、大涵村、汤村、旺村、新田村、洋田村之外的范围内;
(四)从化区街口城区的范围内;
(五)增城区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设定或变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六、将《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禁止使用蒸气桩机和锤击桩机。”
七、将《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水、森林、矿产、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和城市风貌、自然遗迹、历史文化遗迹等人文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
八、将《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 广州市可以按国家规定成立治安基金会,治安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九、将《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五条修改为“本市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以下简称火葬地区)。”
十、将《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村和城镇街巷名称,由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项修改为:“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名称,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跨区的,向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中的“市、县级市”修改为“市和有关区”。
第五条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区所属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市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越秀、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等区和跨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许可的招标。番禺、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等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许可的招标。”
十二、将《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绿地不足七千平方米,所占用绿地在增城区、从化区区域内的,报增城区、从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占用绿地在其他各区区域内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增城区、从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各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不足三十厘米、数量在十九株以下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三十厘米以上、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或者需要砍伐、迁移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主干道的树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将《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包括下列工程:
(一)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二)在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黄埔区、从化区、增城区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者扩建道路、桥梁、高速路、地铁、管网等重大线形工程。”
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法规目录
1.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3.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4.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5.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6.广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7.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8.广州市传染病防治规定
9.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10.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
11.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2.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
13.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14.广州市建筑条例
15.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
16.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17.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
18.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20.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1.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22.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3.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24.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25.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6.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7.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28.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
29.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30.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31.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32.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
3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
34.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35.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
36.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37.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
38.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39.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40.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
41.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42.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4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44.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
45.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46.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
47.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48.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49.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50.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
51.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52.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5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54.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
55.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56.广州市募捐条例
57.广州市绿化条例
58.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59.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60.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
61.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62.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6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64.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65.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6.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