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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务例》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0-27 【实施日期】 2015-10-27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务例〉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2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5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对水源枢纽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对输水管线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


  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中的“水库管理机构”修改为“水库管理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供水企业对输水管线设施进行维护、抢修,应当在作业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城市供水企业对输水管线设施进行维护、抢修。”


  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市水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机构、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定期联系、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协调工作,共同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城市供水企业发现危害输水管线设施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输水管线设施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妨碍、阻挠城市供水企业对输水管线设施进行维护、抢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及保护水源宣传牌的,由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水库管理机构或者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其中的“市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修改为“市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和受委托的单位”。


  删去第二项中的“输水管线设施”。


  删去第三项中的“输水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区”。


  删去第四项中的“输水管线设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磨盘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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