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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三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三亚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9-28 【实施日期】 2015-12-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8日


三亚市白鹭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0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白鹭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白鹭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白鹭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场所。


  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凤凰路,西至临春河岸,南至椰景蓝岸小区,北至新风路、图书馆,占地面积26.7公顷。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白鹭公园的主管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鹭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工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白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鹭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白鹭公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的白鹭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白鹭公园规划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确定的白鹭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资、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白鹭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白鹭公园内建设住宅、会所、办公楼以及其他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公园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在白鹭公园内,6:00-22:00时段,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22:00至次日6:00时段,噪声控制在45分贝以下。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的种类、规模和数量。


  白鹭公园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白鹭公园规划。


  商业服务摊点应当依法经营,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人安全。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和用电安全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十五条 在白鹭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以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


  在白鹭公园内开展的各类活动,组织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白鹭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除下列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公园: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辆;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车辆;


  (三)其他经白鹭公园管理机构批准进入的工作用车。


  前款规定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并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白鹭公园的生态环境和设施,遵守白鹭公园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白鹭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红树林;


  (二)伤害、捕捉、惊扰白鹭等动物;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四)从事赌博、封建迷信活动;


  (五)排放污水、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六)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


  (七)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八)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


  (九)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十)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悬挂;


  (十一)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十二)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十三)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第三款规定,侵占白鹭公园用地或者临时占用白鹭公园用地逾期不还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的,按照《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噪声超过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白鹭公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白鹭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不服从白鹭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驶入白鹭公园内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损坏设备设施的,处以该树木花草或者设备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烧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游泳、捕鱼、垂钓、宿营、烧烤,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擅自在自然景物、园林建筑、雕塑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兜售物品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散发广告、随地吐痰、吐槟榔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烟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规定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白鹭公园管理机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白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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