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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2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4-13 【实施日期】 2015-05-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二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 年4月13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2014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内相关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生态环保、宜居宜业、科学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坚持高起点规划和建设,立足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市化联动发展,逐步建设成为以现代产业为基础的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国际化新城区。

第四条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新区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慈溪市行政区划不变、司法管辖不变、汇总统计口径不变的前提下,新区管委会在其管理范围内行使宁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行政管理权限。

新区管委会所属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新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五条 新区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新区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与慈溪市市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三)按照慈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对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四)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投资项目;

(五)负责新区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方面工作;

(六)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新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

(七)承办宁波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区管理范围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宁波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所属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权。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以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置的派出机构,以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名义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宁波市、慈溪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合署办公。

第八条 新区和慈溪市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工作机制,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享资源,加强产业、城市统筹发展和重点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当于县级统计报送权限,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慈溪市人民政府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土地利用

第十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结合服务当地产业和居民、带动新区城市发展要求,推进城市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产业发展和城市开发中保障生态建设用地,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新区的规划及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新区土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新区的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慈溪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保障

第十四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制定产业扶持政策,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转型升级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产业政策导向,执行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确定项目的产业准入标准。

第十六条 新区应当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研发设计、信用、法律、保险、知识产权、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资产评估、审计、会计、国际标准认证等服务组织在新区建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第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培育或者引进国内外科研院所、科技园、创业园等创新载体,引进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等资本,促进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的集聚,建立与产业紧密结合的高端创新创业基地。

第十八条 新区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宁波市财政分配体制有关规定由宁波市级财政返还新区;新区与慈溪市财政分成比例,由新区管委会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新区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建立新型的多元化、可持续的投融资体制。

第二十条 新区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建设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创新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第二十一条 新区应当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第二十二条 新区应当按照宁波市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智慧城市发展部署的要求,以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建设国际先进水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推进数字技术在行政管理、企业经营、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新区应当建设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进有关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四条 新区应当探索建立以人为本、协商民主、多元参与的公共事务治理机制,促进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新区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 新区可以在户籍、农村住房、创业、就业、购买公共服务等领域进行制度创新。

第二十六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通过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完善城市生活服务功能,提供优质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新区应当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逐步建立与新区地位和作用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逐步实现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主发展。

第二十八条 新区应当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和提供基层的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 新区管委会应当全面梳理和分解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承担的职能,将其承担的事务性、服务性等职能依法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接,为社会组织发展拓展空间。

新区应当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人才登记服务和保护制度以及考核评估制度,引导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

新区管委会应当通过补助社会组织开发就业岗位,加大资助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社会工作者力度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区管理范围为:东至水云浦江,南至慈溪市庵东镇行政区域南分界线,西至建塘江和沿建塘江直线延伸段,北至宁波与嘉兴海域分界线的陆域和海域,包括建塘江以西庵东镇西三村行政区域,但四灶浦江以东、四灶浦水库以北已围滩涂及未围海域和建塘江以东慈溪农垦场区域除外。

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调整新区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一条 新区内的慈溪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和宁波杭州湾高性能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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